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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问答

城市规划的实施?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华汉旅业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重要大街、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现有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视同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申请选址定点,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核定其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提供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市、区、县规划局分级负责制。权限划分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建设用地决定。
  建设用地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建设用地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须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实行市、区、县规划局分级负责制。权限划分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矿区以及道路、铁路、河道隔离带等特定地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特定地区的具体范围和规划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城市建设需临时用地的,须向市或区、县规划局申请定点,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必须持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改建成永久性建设工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的,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执照费。
  第三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建设用地拟定钉桩条件后,由市测绘部门统一钉桩并计算坐标。建设工程需要放线、验线的,验线合格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图纸和资料。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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