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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族地区经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一个全局的长期性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鉴于影响民族地区经济立法质量存在的症结,笔者认为,要提高民族经济立法质量,民族地区应从以下方面人手:
(1)提高思想认识,调动立法积极性
民族地区应强化民族区域自治意识,提高对经济自治权的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作为今后立法工作的核心内容,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资本到民族地区投资,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步伐,缩小与发达地区经济利益的差距。民族经济立法应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组织和使用好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以便有效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
(2)加强科学预测,合理规划
随着经济立法实践的发展,民族地区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法预测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经济立法经预测真正成为立法前期的重要基础工作,使立法工作少走弯路,实现立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此外,编制立法规划应当立足实际,从全局上对一定时间内总的立法任务进行分析研究和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和照顾好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对立法的需求,突出重点,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有效地推动经济立法质量的提高。
(3)完善立法技术,提升立法层次
把好法律用语和结构关是提高经济立法技术和质量的关键所在,民族经济法规用语一定要规范、简洁,准确,符合法律语言逻辑和形式。在立法体系上,要克服大而全,避免重复立法和照搬照抄发达地区经济法规,突出民族的地方和特色。在比例结构上,要有章法,要有铺陈,保证法规的内在逻辑性和严谨性。这样才能增强民族地区经济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保障经济法规执行顺畅,提升民族经济法规立法内在质量。
(4)建立、健全立法监督机制
首先,面对民族地区缺乏专门对立法监督机构的状况,笔者认为,经济立法监督应当设立一个专职机构,由其精心研究确定监督项目,围绕关系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和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问题的立法工作实施监督,可以增强立法监督的针对性。专门立法监督机构既能从宏观上把握民族地区经济立法监督的大局,又能从微观上促进经济立法机制的良好运行,总体上提升立法质量。其次,对于行使立法权的主体因其违法和不当的立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已有规定。事实上经济立法监督主体也是有可能存在违法现象的,因此,也必须考虑对监督者的法律监督,建立和完善立法监督的法律责任,从而真正实现立法监督责权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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