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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问答

旅游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七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华汉旅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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