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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作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是严格的,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原则坚定性的基础上,还要掌握方法的灵活性。现就6月15日(星期五)土地规划管理相关培训讨论问题补充说明如下,谨供各位领导和同事参考。
一、关于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主要是指一般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将项目用地外非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原则调整为基本农田,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上总体平衡。实际上此种情况仍然属于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还须按照相关程序报批,经国务院批准。总结起来,针对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问题可有以下三种方法可供参考:
1、按规定程序报批
针对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较大情况,必须安规程序上报,经国务院批转后方可占用,同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优质耕地作为基本农田。
2、调整土地规划
针对地方重点项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可申请调整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项目地内基本农田调出,进而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空间。
但是,由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都是刚刚批复实施,原则上新批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年内不得调整,所以此方法实施起来也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项目开发商与当地政府部门深入沟通,争取政府部门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给予相关支持。
3、“小面积”调整
针对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较小(一般小于10亩)的情况,一般为项目红线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有少许交叉,项目红线范围压占少许基本农田。此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一般会视项目开发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支持,允许从项目外区域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此种方法在北京郊县(如昌平)有所采用,其他各地方还须视情况而定,仍需项目开发投资商与当地政府部门深入沟通,取得相关支持。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一定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二、关于基本农田建设设施农业管理用房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基本农田建设管理用房一般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现状即为设施农用地
此种情况主要指某地块虽然为基本农田,但土地利用分类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建设管理用房,北京地区一般按项目用地规模的3%进行设施农用地管理用房建设。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2、现状为耕地
现状为耕地等非设施农用地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经允许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目前个别地方利用基本农田性质的耕地发展观光、采摘、休闲等农业,虽然为改变农业农地性质,但涉及到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支持并办理弄用地类型调整手续。
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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