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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原则,保护生态和农村特色。村镇得以维持的基本自然资源直接来自于它周边的区域,在村镇规划建设中必须加以保护。村镇规划与城市规划的重要区别在于,应该尽可能地保留乡村原有的资源、地貌、自然的形态,生物的多样性及人与自然、生物之间的紧密不可分离的共生共存关系。而大规模“农民上公寓楼”的村庄重建模式,“规模化”的单一农作物种植计划,“工厂化”的盲目推行机械化、电气化都会破坏村庄、田野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的多元化、有机的共生关系。
第二个原则,坚持功能和空间的有机混合。乡村生活与生产在土地和空间使用上的混合是一种有效率的存在。比如猪、家禽必须散养在农房周边,这才能构成生活生产循环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分解者环节。如一定要按照城里人的眼光搞集中饲养,那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也会造成浪费。所以,应该尊重传统的饲养模式并加以“拾遗补缺”式的优化,而不能按照城市“规整”的模式将它推倒重来。
第三个原则,保持乡村生态循环。乡村居民的生理健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周边良好的环境,维持干净的水、土壤、良好的生态系统,应成为村镇规划的主要目的。这也将成为脱贫致富之后农民的第一需求,更是吸引城里人下乡旅游、定居的主要因素之一。村庄周边的区域对农民的资源供应能力、与农业农村的生态共生能力和废物吸收分解能力是限定的,所以村镇规划必须更加重视“生态的承载力”。因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农业之本,农民的生存之本,它与城市的情况不同。城市是通过技术和工程手段改造出的一种人工生态复合环境,农村、农业则要通过保留、保护的办法来维护与人类共生的生态环境。
第四个原则,传承乡土文化。农民的心理健康是来自于对社区的认同感、友好感和安全感。村庄的规划、建设、整治应该保留和传承他们熟悉的传统文化场景。村庄的规划和建设要尽可能地向历史学习,尊重与保护村庄的文化遗产、地域文化特征以及与自然特征的混合布局相吻合的文化脉络。这不应该仅仅成为城市规划师参与村庄整治建设的守则,也不仅只是村庄整治的重要内容,更应该是把农村建设成为吸引人的、“农家乐”基地的一个主要的方法。如果不按照这种方法去整治村庄,把这些老房子、街区都推倒重建,把这些传统文化建筑和分布格局破坏了,那就没有人愿意去农村了。
第五个原则,坚持适用技术推广。乡村生态的循环链、乡村生活与生产混合等特点必须加以完整细致的保护。在农村,应尽可能应用小规模、微动力、与原有生态循环链相符合的“适用性”环境保护技术和能源供应方式,而不能盲目照搬城市大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或盲目追求所谓的“高新技术”。在农村能源系统建设方面,首先应推广太阳能或其他可再生能源,但是不一定是太阳能电池。其次是地热能利用。再次是生物质能源,压缩秸秆等。最后是沼气、小型风能、小水电等再生能源。
第六个原则,尊重自然。村庄的“建成区”往往叠加在比它大几十倍的农田之中,规划中应明确管制重点。注意农业和生产用地的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湿地、水源地、生态用地的保护。其中,某些对村庄日常运行和安全有关的地域,应该成为村镇规划管制的重点。
第七个原则,分类指导。我国不同地区的县、乡、村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化进度有很大不同,应当从各自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不同的县、乡镇村庄规划编制方法和重点。
第八个原则,强化县城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县城所在地规划必须注重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对全县经济、社会以及各项事业的建设发展起到了统领作用,其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和发展前景都与它镇不同,被称之为县域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的要求,贯彻这一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县城乡镇总体规划对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引导构建合理的产业和县域城镇空间,指导重要基础设施配置的调控职能,是各级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
第九个原则,强化小城镇规划,带动周边农村发展。小城镇对于有效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规范化服务,提高农村地区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镇规划必须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基本目标,坚持城乡统筹原则;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镇的发展特点与作用,确定镇的职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必须统筹安排镇行政区内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
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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