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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问答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思考?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华汉旅业

        1.现状调研
        现状调查的深入程度和调查范围的广度直接影响到控规制定的质量。控规的现状调研不能仅仅依赖于总体规划已有的调研成果,因为规划阶段的不同,对调研成果的深度要求也大大不同。
以往的现状调研,往往更多地关注物质空间环境的调查,诸如对土地使用现状的调查、环境质量评定、现有设施配套调查、道路交通调查、建筑质量评定等等。有的单位甚至做出一份“万能公式”般的“控规现状调研资料收集表” ,这样的“万能公式”包罗万象,却缺乏对个体项目的深入分析,使许多对项目起举足轻重作用的资料成了漏网。如此做出来的控规一旦被批准执行, 要么管理部门操作困难,要么错误地指导城市建设,遗患无穷。

        科学、深入、细致的现状调研是做好规划的关键一步。不同类型的城市具有不同的特点; 同一座城市内的不同地段具有各自的情况;相同性质的用地处在不同的城市或者是同一座城市中的不同地段,其个性特征也会大相径庭。。。因此,调研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除了对常规内容的调查外,还要对其个性特征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找出在该地段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发现问题的根结, 找出最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

        2.委托主体
        控规的编制应该是政府行为,但目前在有些地方控规的编制过程中,委托主体却是具体的开发商。由于设计单位的甲方变成了开发商,某些设计单位为了尽快完成规划设计并尽早收取设计费用,往往使所做出来的控规过多地考虑到了开发商的经济利益,而牺牲了公众利益。势必会影响城市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也失去了编制控规的真正意义。

        3.覆盖率
        在我国《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法规要求控规做到全覆盖,而且控规本身作为法规文件也应当覆盖到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的伞区域。但目前,很多地方由于观念、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往往是打算开发哪里,就做那里的控规,因而在整个城市中控规的覆盖率很低。不利于对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进行控制。

        4.区域分析
        在很多的控规编制过程中,规划的地块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一般都已明确其用地性质、道路交通等条件,所以规划师往往直接将规划的重点就放到地块内部的用地布局、交通组织以及形态控制上,从而缺乏对上一层次规划针对本地块所做出的规定性的要求做深入分析。因此,控规从指导思想和规划理念上就缺乏准确的方向,各项规划要素也难以有切实的依据和科学的定位。

        (1) 性质定位
        在做控规的时候,应该引入“区域分析” ,结合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将要规划的用地及其周边用地的现状情况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 以保证在更大的区域正确把握规划用地的“定位”和“定性”问题。如果在“定位”和“定性”上不花大力气去深入研究,那么控规做的再深入、再具体都会因目标不明确、结构不合理而给规划用地带来全局性的问题,甚至影响到整个城市的健康、持续发展。

        (2)配套设施
        通过“区域分析” ,在做控规的时候可以充分考虑到区域范围内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建设使用的相互兼容和共享, 以保障城市整体正常、科学、合理的运转。

        (3)道路交通
        将规划地块放到区域中分析其道路和交通问题,对地块进行定性、定位, 以及合理规划地块用地结构、配置配套设施,分析规划用地的交通流、土地价值等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4)景观设计
        引入“区域分析” ,明确规划地块在城市的大的景观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承担的角色。既保障了城市景观系统的完善和城市景观风貌特色的形成, 同时也使规划地块的景观设计有据可循。避免城市整体的景观风貌杂乱无章的局面的出现。

        5.控规与城市设计
        在以前的控规设计过程中,往往过多地注重二维空间的设计、指标的确定等内容,而忽略了群体建筑空间的设计,建筑体量的丰富,空间环境的合理艺术安排,以及使用者的心理感受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针对以上控规在早些年所出现的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在做控规的时候,往往先做城市设计, 再对照城市发计来做控规里所要求的内容。这种做法看起来解决了原先控规中过于重视二维空间设计,而忽视了城市的整体艺术性和景观设计的问题。如果规划地段的建设项目已经确定,那么上述的做法就具有了很大的可操作性。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是在具体项目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 就要对城市的局部地区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师以一个具体的设计方案来形象地表达规划控制的意图。设计方案是规划师心目中的想象或地方政府的愿望,是对规划控制的一种形象的模拟,而规划中重点要控制的内容却是隐晦和模糊的。实际上,在满足规划整体控制要求下,设计的方案是多解的。一旦具体的建设项目落实之后,往往建设的项目、规模等都不可能和规划师事先想好的完全一致。往往使所完成的方案很难立足。而在此操作过程中,反而忽视了控规关于土地使用控制这个重点。

        6.公众参与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城市建设思路的多元化,使得我们在编制规划的时候应该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公众参与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因而,我们应该加强对在控规阶段公众参与的途径、参与的方式、参与的程序等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在城市规划中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以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为根本,制定奖励与处罚的具体措施, 以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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