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部门不能协调规划实施
1、规划内容的复杂性决定旅游部门不能独立进行实施
旅游业是一门关联性和依托性非常强的行业,因此旅游规划作为一个旅游系统的规划,涉及的领域和范围非常多,从目前已经形成的基本
旅游规划的范式看,主要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旅游资源分析与评价
城市旅游定位(发展定位,形象定位)
城市旅游业发展的空间布局(旅游区划)
城市旅游业发展的重点项目(旅游产品开发规划/策划)
城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住宿、餐饮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
城市旅游业的营销与推广
城市旅游业发展的保障体系(交通、管理体制、人才机制等)
从上述内容中,不难看出,旅游规划的内容涉及到空间物质规划、产业规划、营销规划,社会保障体系等多个方面,而旅游部门能够去具体实施的内容并不多,因此只能由旅游部门出面去协调各相关部门,这对规划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2、规划资源多头管理
城市
旅游规划需要以旅游资源和旅游产业为依托,但是目前很多旅游资源都不是被旅游主管部门也就是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所管理的,而是分散在各个部门手中,比如风景名胜区归当地建设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归当地林业部门管理,城市旅游区归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管理等等,而旅游规划编制中的项目和产品主要就是对这些部门所管辖的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然而,由于关注点和切入点的差异,必然导致对于旅游规划和旅游资源主管单位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在对旅游资源的处理方式等方面出现冲突和矛盾.例如: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被确定为居住用地的土地在旅游规划中被认为更适合用来建设主题公园.或者,在旅游规划中确定作为带有地方特色的RBD游憩街区已经被城市建设部门进行了基于一般商业用途的街区.因此,资源的多头管理导致了旅游规划的很多内容都没有办法产生实效。
(二)旅游规划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旅游规划实施过程中缺乏效力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法律保障,需要健全的法制保障才能做到旅游规划在实施和管理的过程中有法可依.然而,有关旅游规划实施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目前只有枟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枠和枟旅游规划通则枠这两部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性质的法规.这两部法规属于部门立法,层级效力较低,法律的威慑力不大,虽然也要得到执行和遵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面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土地管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规划等等相关方面的平级甚至高一个层级的法律法规,一旦与之发生冲突和不协调,这两部法规能够发挥出来的作用实在是非常有限的.虽然枟立法法枠中说明了平级的法律法规之间出现冲突应当如何协调,但是实际操作起来依然有很大难度。
我国现在的城市规划部门对旅游规划还缺乏足够重视,在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中也并没有专门为考虑到城市旅游业的发展为旅游规划预留一定的接口和空间,在城市用地,城市分区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和旅游规划密切联系的环节,都没有对旅游规划做出专门的说明,在城市的基础设施配套上,也没有考虑到城市旅游者的相关需求.因此旅游规划很难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找到自己适合的指标与位置,所以在编制中,很难与城市规划进行很好的衔接。
除了规划内容上的协调,旅游规划与城市规划等传统规划行业还存在规划语言和规划思维上的协调困难.城市规划等传统规划行业的编制人员主要都是具有建筑规划的背景,虽然编制小组中有经济学、植物学等方面的专家,但是主要的编制语言和编制思维还是建筑和规划学背景.而旅游规划编制人员的背景就更为复杂,旅游规划编制人员主要来源于经济学和地理学两大主要背景,再加上建筑师、景观设计师、规划师和工程师,以及历史学家、人类学家、策划人员等.人员学术背景的丰富度和差异化导致了旅游规划和其他传统规划相比科学性和严谨度稍弱.而且旅游规划语言的不严谨,也导致其他规划在规划层面上不便使用旅游规划的内容和数据,很难通过规划协调来帮助旅游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