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分析上述实施中的困境,城市旅游规划能够实施,需要在以下几个层面建立相应的实施要则。
规划层面上,通过和城市规划的协调,建议与其他传统规划的协调机制,在规划层面上承认旅游规划的合理合法,保证其实施;管理层面上,通过建立较高级别的旅游规划实施机构,统筹协调各委办局具体落实旅游规划实施;法律层面上,通过提高旅游规划的法律地位,保证旅游规划的法律效力;在技术层面,通过提高旅游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从内容上保证旅游规划能够得到实施。
1、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是在城市这个特定空间内的实体性控制与建设规划,它通过对城市发展的宏观调控以达到最大的城市总效益.城市规划的成果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也是城市级别规划中最权威的发展规划,是其他城市级别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基础.旅游规划要得到实施,必须和城市规划协调,同时参考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的方式融入到其他传统的规划中去,这样才能保障旅游规划在规划层面得到实施。
旅游规划和城市规划协调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主动式协调和被动式协调。
(1)主动式协调
主动式协调就是在城市旅游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编制阶段就相互协调,彼此为依据,最后的成果也是一个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的成果。
A、将旅游规划作为城市规划专项规划
枟旅游规划通则枠中将
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其中旅游区规划又分为旅游区总体规划、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明显是借鉴了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是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一一对应的,可以根据这些特点建立城市旅游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机制.在一些有条件发展城市旅游或者旅游产业已经在城市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一定份额的城市中将城市旅游发展规划作为和城市交通规划、绿化系统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等相同级别的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一个专项规划,在保障城市用地中旅游用地合法性的同时也使城市总体规划更具全面性和综合性.其中内容应主要包括:旅游用地布局规划、旅游吸引物规划、旅游服务规划、旅游基础设施规划、旅游市场分析和研究、旅游地形象规划、旅游保护系统规划和旅游防灾规划等等。
B、根据旅游需要互相协调基础设施配套
城市规划根据城市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现状游者人数、规划期内预测人数以及旅游者对有关设施的平均使用频次,调整城市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标准和布局,尤其是宾馆酒店、会议展览设施和交通、供水、供电、排污设施在选址上应方便游客的使用和旅游开发的配套.在休闲娱乐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的布局中,应合理安排各项设施的空间组合关系,以增强设施对游客的吸引力.同时,旅游规划中也应充分考虑到城市规划的承载量对游客的容量进行调整,并且参照城市规划的基本区划进行旅游设施和服务的配套。
C、正确引导伴随城市旅游产生的土地使用
随着城市旅游业逐渐发展,城市市区和郊区都有部分用地主要用于旅游业的发展,比如城市中心出现的RBD地区以及在市区与郊区交界的地方形成为市民旅游服务的环城游憩带.城市规划中应当对土地利用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可能应当新增旅游用地分类,协调好旅游用地与其他各类用地的关系,引导和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进行。
(2)被动式协调
被动式协调就是在城市旅游规划和城市规划各自为政地编制完成之后,在实施阶段出现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再由某一机构来负责协调.枟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枠明确指出:“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涉及到规划、建设、环保、文物、土地、文化、宗教、交通等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而我国的管理体系是一种“树状体系”,这种体系便于自上而下的统治,却不利于不同行政机构之间的协调,一旦在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旅游规划即使编制也很难实施.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由相关部门管理官员组成的综合性、权威性、专门性的协调机构,专门负责旅游规划与城市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也就是下文中提到的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建立协调旅游规划实施的统筹机构
如上述分析,旅游规划涉及到很多的行业,其规划的资源又各有主管部门,但旅游局既不可能包揽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又不可能在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下成为与相关部门协调进行旅游管理的中心角色.因此需要成立更高级别的旅游委员会或者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这种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相结合的旅游管理新体制,以改变旅游业体制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现状,作为旅游规划实施的主要机构。
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与旅游委员会相比,两者虽职能上较相似,但前者在组织形式上相对松散,不利于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运作机制.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的管理和协调职能在政府主导的旅游发展初期阶段效果显著,但长远看,旅游发展委员会的模式更加适合。
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旅游相关业务的常务副市长兼任,由旅游局、计委、建委、文化局、园林局、国土局、物价局、工商局以及当地主要景区主管单位的负责人兼任委员,下设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旅游委员会负责委托制定城市旅游发展战略,负责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协调城市旅游环境和基础设施、旅游交通、商贸购物、餐饮、住宿、旅游文化娱乐等各类资源的整合、优化配置与规划指导,可以很好地协调旅游规划所需的资源以及规划实施所需的各种力量,保证旅游规划的有效实施。
3、提高旅游规划的法律效应
(1)制定基本法或者地方立法
旅游规划的实施效力不够和旅游规划的法律层级不高有很大的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出台旅游基本法———枟旅游法枠或者制定枟旅游规划法枠.不过目前,旅游立法的条件并未成熟,因此,为了让旅游规划的实施做到有法可依,可以尝试制定枟旅游规划条例枠或枟旅游规划管理办法枠,比如陕西省、海南省、淄博市等省市已经出台的旅游规划管理方面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目前相关法律不足的现象。
将旅游规划上升为地方法规也可以增强旅游规划实施的效力,还可以防止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为长官意志或者商业目的被随意修改.例如深圳市的旅游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再报市人大审议,最后由市人大审议颁布.对于规划决定都需要经过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同时,修改完成后,仍应当经过评审和审批程序。
(2)借助城市规划立法
城市规划依据枟城市规划法枠而具有法律效力,获得实施的保障.因此城市
旅游规划也可以通过与城市规划协调,对城市规划修编,增加旅游规划的部分内容,使城市规划中有关城市旅游的内容规范化、法规化,借助城市规划的法律效力获得城市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保障将城市旅游规划落实到空间布局上。
4、提高旅游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1)提高编制技术的科学性
旅游规划的编制在中国只有20多年的发展时间,还有着很大的技术和理论空白,需要进一步提高编制技术的科学性,保证旅游规划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和社会意义,才能保证旅游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旅游规划编制应该在借鉴国外先进规划经验的基础上,与中国的国情结合,将计量化发展、线性理论、运筹学、博弈论、数理统计、区位商、生产函数、地理信息系统、社会学调查研究方法等先进工具应用于旅游规划领域,引入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理论依据,尽快形成旅游规划基本的技术路线,体例范式以及技术语言。
(2)提高编制人员的规划素养
由于旅游规划学科年轻以及
旅游规划需求旺盛,一度曾经有很多相关人员涉足到旅游规划行业中来,编制规划的人员背景复杂,而且很多都不具备规划相关的基础知识,导致出现了不同版本不同内容不同语言风格的旅游规划,影响了旅游规划的科学性以及与其他规划的兼容性.旅游规划机构应该进一步协调自身编制人员的比例,培养相关编制人员的规划素养,加强与其他规划机构和传统规划人员的交流和沟通,促进旅游规划界自身建设,明确规划语言和相关旅游规划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