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规划已充分突出游览功能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并有专项游览规划,为何有的决策者又在国家风景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编制“风景区旅游规划”?这是世界各国国家公园所没有的现象。笔者看过一些“风景区旅游规划”,认为这是不符合国家风景区相关法规的,也不符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性质,因此是没有必要的。
首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进行编制,国务院指定由国家建设部主管,并报国务院审批,代表国家最高层次的规划。有的“风景区旅游总体规划”却规定:“在规划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均执行本规划”,其中有许多旅游开发项目,根本不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这种凌驾于国务院审批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之上的“风景区旅游总体规划”,是不符合相关国家法规的。
其次,两种规划的性质、质量不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是保护性、展示性、传世性的胜地,主要是满足人与大自然精神文化和科教活动需求的地域空间综合体。旅游规划是属于产业性的部门或以集团经营性为目标的规划。如有的旅游规划,把风景区世界遗产地作为所在地域的“区域经济开发中心”进行规划,并以此扩大游人量指标,如《规范》规定接线路法计算5m2/人~10m2/人,面积法计算50m2/人~l00m2/人,而该区的“
旅游规划”则把路线法指标改为3m2/人,面积法指标改为5m2/人,结果其容量大大超过《规范》规定的容量指标,如按此开发,必然对景观生态造成严重的威胁。有的风景区旅游规划,不按《规范》进行分区保护(功能分区),而是在风景区内规划错位的、超载的商业性开发,如按“4A”标准建豪华宾馆,建索道加分等,有的还建高尔夫球场、别墅区、游乐场,甚至“情人谷”“神文化”“鬼文化”等低俗乃至迷信的项目。这不但与风景区遗产地保护利用的科学理念背道而驰,也不符合现代游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体验大自然的追求。
再次,就必要性而论。如果与风景区综合体相关的部门,都正确地认识国家风景区自然文化遗产地的价值、性质、功能和保护利用的关系,并积极参与风景区总体规划,明确各自在有机综合体中的作用,更何况己有专项游览规划,因此“风景区旅游规划”就没有必要了。
区域性的旅游规划则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旅游地的类型很多、性质各异,并且功能多样、景观纷繁,为了满足不同游人的兴趣和追求,很需要编制区域性的网络式的跨行政区的旅游规划。尤其是风景区遗产地及各类保护地外的旅游服务基地—旅游城镇及对外交通等建设,需要有相应的规划。笔者看过一些县、省和跨行政区的旅游规划,这些规划不仅做得很好,也很必要。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或世界自然文化遗产规划,是以世界级、国家级的自然文化遗产为基础,以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公约,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进行编制,经专家评审,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是属于国家最高级别的规划,任何在国家风景区与世界遗产区内的相关部门和地区系统的规划要求,只能与其协调,而不应加于其上。风景区总体规划是综合性规划,其中专项游览规划都是其组成部分,没有必要再做风景区
旅游规划。因为风景区规划过程中都与有关方面在总规或详规阶段充分协商、完善。因此,在国家风景区内,离开总体规划,再做条条系统或块系统独立性规划,不仅没有必要,还会导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破坏性开发后果。
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是祖国壮丽河山的象征,是人类文明历史的见证,保护利用好这些珍贵的遗产,正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任何损害遗产的规划和行为都将影响国家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形象。无论是决策者还是规划工作者,都有责任做好国家风景区和世界遗产的规划,使它成为保护遗产原貌,世代传承、永续利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