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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基本农田建设管理用房一般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现状即为设施农用地
此种情况主要指某地块虽然为基本农田,但土地利用分类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建设管理用房,北京地区一般按项目用地规模的3%进行设施农用地管理用房建设。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2、现状为耕地的情况
现状为耕地等非设施农用地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经允许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目前个别地方利用基本农田性质的耕地发展观光、采摘、休闲等农业,虽然未改变农业农地性质,但涉及到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支持并办理农用地类型调整手续。
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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